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港航、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合同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科学态度,在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前提下,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等,才可以进行工程变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需经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计部参与工程变更的全过程,并负责审查和监督。
第二章 变更条件和分类
第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各参与方均可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工程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注明变更内容和理由、依据、变更工程量和造价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工程变更原因或条件如下: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勘察设计资料与实际不符,需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部分。
(二)对建设项目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规模和技术标准,需要设计调整或修改。
(三)工程量清单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四)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需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
(五)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单项工程,改变合同工作性质、质量、种类、标高、尺寸、位置等,完成合同所必须的附加工作。
(六)其它变更类。
第七条 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变更费用在项目批准的概算范围内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二)由于项目建设需要导致追加投资超过项目批准概算的或政府要求增加建设内容导致变更费用超过项目批准概算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 变更的审批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工程变更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未经报批的工程变更任何人不得组织实施。
施工方提出的变更申请,先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再由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方案或签署意见,最后报公司审批。
设计方提出的变更申请,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审批。
监理方提出的变更申请,经设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审批。
公司方提出工程变更,在不涉及工程功能、技术等要求的情况下,组织工程变更方案评审后报批。
对技术复杂、涉及到工程造价变动较大的工程变更,需在审查核实变更理由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及专家,对工程变更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以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有效法律形式明确变更方案和理由、变更工程量和造价等,作为审批或证明材料。
以上变更均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
(一)正常工程变更程序
1.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由提出工程变更单位准备工程变更相关材料,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后向工程部上报。《工程变更申请单》含变更原因或理由、变更增减产生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工期,必要时附简图及现场图片等内容。
2.由工程部根据《工程变更申请单》内容,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投资计划部、审计部等部门(必要时请企发部、财务部和相关专家参加)对工程变更方案、工程量和造价等进行评审。
提出工程变更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填写《工程变更费用表》(一般由施工单位汇总上报)。由工程部、投资计划部、审计部对《工程变更费用单》中工程量、单价进行审核。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由工程部通知投资计划部、审计部及有关单位参与。
3.对审查后的工程变更,由工程部负责收集工程变更及相关材料、证明等按照变更审批权限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
(1)对通过审批的,由工程部按照公司审批流程单办理相应手续;
(2)对局部内容需要修改,但不影响变更审批意见的,在修改后按照公司审批流程单办理相应手续;
(3)对重大修改或修改后会影响审批意见的,按会议要求修改后重新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批;
(4)对未通过批准的工程变更申请,由工程部负责向提出工程变更单位进行说明,并退回材料,不准按工程变更方案组织施工。
4.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和造价,工程部通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令》,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工程变更令含变更项目名称、单价和工程数量等内容。
5.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工程变更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控。工程变更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完成情况,以《工程变更报验单》报送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和公司代表现场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才可申报工程计量支付。对工程变更费用较大的,也可根据变更实施进度申请工程计量支付。
(二)特殊工程变更程序
对按照正常工程变更程序办理可能影响工程实施的或按照正常工程变更程序办理暂时无法收集齐全相关资料的和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照正常工程变更程序办理的,按照特殊工程变更程序办理。对特殊工程变更,应有费用初步估算和经设计单位确认的技术方案(图纸)。根据公司会议议定或由公司领导对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来文签署明确意见,按照技术方案可先组织施工,并由工程部组织投资计划部、审计部对现场工程数量进行确认。在施工的同时,按照正常工程变更程序完善相应的资料。
第九条 工程变更中相关协调事宜。由工程部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代表(工程部、投资计划部、审计部,或企发部,或财务部)召开施工现场协调会。
第四章 变更造价控制
第十条 公司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工程费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行业规定和预算定额及参照合同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定。
第十一条 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因勘察设计过失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工程损失或投资增加的,公司应扣减勘察设计费,具体金额在合同中约定。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变更,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超过合同工期,按合同约定扣减工程费用。同时监理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扣减监理服务费,具体金额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发生的费用根据合同有关规定确定。由于工程变更发生的征地拆迁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等变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工程变更资料
第十三条 为保证资料的严肃性,要求提出变更单位在上报变更申请资料时,做到理由充分、资料详实、工程量准确、造价合理、手续齐全,申请中应说明变更原因,要有变更增减工程量计算过程及工程造价计算,变更应附有变更依据的资料等。施工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根据公司审批后的变更方案而下发的工程变更令后再行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在报审工程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变更申请单。包括拟变更工程项目名称、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单位、变更理由、变更内容等;
(二)对工程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同论证情况,四方代表(公司、设计、监理、施工)参加的现场办公会议纪要材料;
(三)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四)工程量、投资价款变化对照清单,必要时提交预算文件。
(五)变更增减的合同费用金额及计列情况。
(六)其它合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一般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公司也可选择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单位也可提出变更设计文件,但要原勘察设计单位确认;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工程变更设计,并对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工程变更上报、审核(批)的时限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在收到完备的材料后14天内完成工程变更的审批。需要进一步了解或请专家参与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公司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原则上要求各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发生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对于工程量清单引起的变更,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后14天内提出;对于工程设计和指令型等变更,要求施工单位在此项目发生后7天内或此项目施工14天前提出;监理、设计单位应在7天内完成对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审核工作。
对于技术复杂、涉及工程造价或工程量变动大,且造价或工程量核实时间较长,以及需二次设计产生工程变更的项目,可适当延长上报、审核(批)时间。
对未能按上述要求时限上报的工程变更项目,公司有权不予受理。
第七章 工程变更责任追究和奖罚制度
第十八条 对于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公司将按节约的工程费用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单位各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发挥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了工程质量和节约了工程造价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因工作失误或不认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以上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绩效考核中。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申报和办理工程变更,逾期不报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签署,公司可拒绝签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并按合同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节约工程投资,降低工程成本,设计、监理、公司有权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合理优化和工程变更,施工单位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应计费用。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应计工程费用中。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工程变更流程图
2.工程变更申请单(样表)
3.工程变更费用表(样表)
4.工程变更审批单(样表)
5.工程变更令(样表)
6.工程变更报验单(样表)
附件1 工程变更流程图
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 由工程部组织人员召开现场办公(评审)会议 根据会议要求,由提出变更的单位填写《工程变更费用表》 参加单位: 工程部、计划部、审计部、企发部(必要时)、财务部(必要时)、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专家(必要时) 将材料退回提出变更申请单位 未通过 通过 工程部、计划部、审计部审核 需要现场确认数量的,由工程部组织投资计划部、审计部会同施工、监理、设计等方共同确认。 修改 根据审批权限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 工程部收集相关材料 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单 监理单位下发《工程变更令》 通过或局部修改不影响审批意见的 将材料退回提出变更申请单位 未通过 需重大修改或修改后会影响审批意见的,修改后重新报批。
海南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 ||||
工程变更申请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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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根据参会的单位、部门及专家增减会签栏。
海南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 |||||||||||||
工程变更费用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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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理由及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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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 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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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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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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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工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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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计划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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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审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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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审批单
日期: 年 月 日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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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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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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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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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变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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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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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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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投资计划部审核人员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工程部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投资计划部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财务部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审计部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项目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董事长/总经理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海南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 |||
工程变更令 |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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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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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
变更理由及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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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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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 |||||
工程变更报验单 |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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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段: | |
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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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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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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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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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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